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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常诚建筑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

JIANGSU CHAGNCHENG JIANZHU ZIXUN JIANLI CO.,LTD

政策法规
/POLICIES AND REGULATION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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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车辆管理的通知

各工程建设、施工、监理单位,各预拌混凝土、房屋拆除单位:

   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车辆管理,提高施工车辆安全、文明运行水平,根据市府办批示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建筑工程实际状况,现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:

    一、高度重视,充分认识建筑施工车辆管理的重要性。

    施工车辆的安全文明行驶,直接关系到我市道路交通环境的安全畅通及文明有序,反映了我市城市化建设的社会形象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施工车辆管理的重要性,以高度的政治感和社会责任感将建筑工程施工车辆管理作为“平安创建”的重要内容,不断加强运输车辆和机驾作业人员管理,切实改善车辆车况,提高人员安全文明行车意识,着力防范施工车辆发生道路运输安全事故,维护安全、文明、卫生的城市和道路环境。

    二、落实责任,加强建筑施工运输分包和队伍管理。

    要积极推行施工总承包管理,对工程土石方开挖、深基坑支护、桩基础施工、预拌混凝土配送等施工运输量较大的专业工程,应纳入总承包范围,落实总、分包管理责任,防止因管理责任不明造成交叉影响和现场失管。要严格审查施工运输队伍的资质资格,对资质管理有明确要求的专业施工类别,必须选择具备有效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队伍,并按照规定办理专业分包备案手续。对负责建筑工程物资运输,以及房屋拆除、基础开挖施工后负责大体量建筑垃圾、土石方清运的单位,应选择具备营业执照,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建制队伍,落实管理责任,不得将场外运输发包给个体户或社会松散组织承担。

    三、认真排摸,做好建筑工程施工车辆的登记和使用管理。

    一是要加强企业自有运输车辆管理。要建立健全运输车辆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,落实各级各岗的安全管理责任,建立车辆登记和使用台帐,并视企业自身情况,建立专职驾驶队伍和维修保养队伍,做好运输计划编订以及车辆维修保养、定期检验检测等工作,保障车辆安全运输性能,改善车况、车貌。要定期召开驾驶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,不断提高安全、文明行车意识,防范疲劳驾驶、违章驾驶和野蛮驾驶。

    二是加强外包运输车辆管理。要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,加强对外包运输队伍的资格管理,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。要认真签订建筑工程运输车辆安全文明行车责任书,落实双方的管理责任。对运输单位派出的车辆及驾驶人员等基本信息,要实行登记和备案管理,查验车辆的安全运行性能和驾驶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,严禁无证、无牌的施工车辆和驾驶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运输作业。

    四、明确措施,加强建筑工地运输车辆的现场管理。

    一是要加强建筑工地主要出入口的管理。要按照有关规定,在建筑工地主要出入口设置门卫,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。主要出入口的地面应作硬化处理,设置车辆清洗装置以及污水收集、沉淀、排放系统,运输车辆进出工地前,由门卫管理人员对照已备案的车辆信息进行核查,检查车辆载物是否超高、超载,易散物料是否进行遮挡覆盖,不稳定物料是否进行固定,车辆轮胎、车斗外侧是否清洗干净,符合有关要求后,方可放行。建筑工地主要出入口处应安排专人负责统一指挥,做好车辆进出的安全警示警戒工作,防止发生交通事故。

    二是要加强运输车辆的场内安全管理。建设单位(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)或总承包单位(实行施工总承包的)应制定场内有组织车辆行驶和停靠方案,落实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调度,合理安排车位和行驶线路,避免车辆互相影响或影响正常的施工作业行为,避免车辆靠近施工作业人员密集作业、深基坑边坡、电线电缆敷设架设以及高压线等危险部位造成安全隐患。车辆驾驶人员及随车人员要进行施工作业的,现场管理人员还应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,告知现场危险源及安全防范要点,督促人员配备并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,确保人身安全。

    五、加强备案,严格执行联动审核审批机制。

    建筑工程开工后,建设、施工、监理等单位应将工程施工地点、施工运输单位、运输计划和时限、运输车辆数等信息,在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,及时上报安监站,便于后续施工过程的监管。同时,应按照施工进度和运输计划,提前向市城管、公安交巡警部门报告,以便对运输车辆、驾驶人员、运输时间、行经线路、工期等基本信息进行备案,并申请批准施工运输线路和道路通行证,未经许可的,不得擅自上路运输。对违反规定,造成车辆运输安全事故或损坏,并影响道路环境文明卫生的,由有关部门对承包责任单位作出严肃处理;对工程未进行备案的,还要追究相关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的连带责任。

    特此通知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常熟市建筑管理处 

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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